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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祖同飞与汪胜南、范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祖同飞,男,1982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汪胜南,女,1969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范丽娜,女,1994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同飞诉被告汪胜南、范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同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祖同飞负担。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