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马晓林、马跃强与陈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林,马跃强,陈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马晓林,男,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区。原告马跃强,男,生于1996年12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区。被告陈峰,男,现年36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林、马跃强诉被告陈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林、马跃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林、马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林、马跃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