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通州五金工艺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通州五金工艺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42号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通州五金工艺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通州五金工艺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通州五金工艺制品厂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龙江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1050443029717322;金额:63000元;付款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市东凤镇通州五金工艺制品厂;出票日期:2015年1月2日;付款日期:2015年1月1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通州五金工艺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通州五金工艺制品厂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蔡少娜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秀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