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阴民初字第0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刘某某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阴民初字第00516-1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某甲,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某乙,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89号阳明国际901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5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罗某某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汉阴县龙垭小学账户中的329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陈 延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人民陪审员 陈召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朝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