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建斌与钟仁春、钟云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斌,钟仁春,钟云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586号原告李建斌,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仁春,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云涌,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斌与被告钟仁春、钟云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斌、被告钟云涌的委托代理人李宝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仁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斌诉称,被告钟仁春多次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2011年12月17日,经双方确认被告钟仁春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整,并由被告钟云涌提供担保。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付息,但两被告均未理睬。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钟仁春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钟云涌对被告钟仁春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云涌辩称,原告转给被告钟仁春的25万元系其二者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并非本案诉争的借款。若被告钟仁春确有收到钱款,被告会承担担保责任。被被告钟仁春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斌与被告钟仁春系朋友关系,被告钟仁春多次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1年5月17日,被告钟仁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款25万元给被告钟仁春。2011年12月17日,被告钟仁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其上载明:“今向李建斌同志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250000),并请钟云涌同志作为借款担保人此据借款人:钟仁春担保人:钟云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2013年6月起,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建斌提供的借据、银行交易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借据、银行交易清单相互印证,存在客观的关联性,可以反映原告与被告钟仁春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钟云涌主张借据仅表明被告钟仁春向原告借款的意愿、原告没有支付借款,银行交易清单是原告与被告钟仁春的其他经济往来,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钟云涌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经原告催讨,被告钟仁春至今未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限期返还。此外,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钟仁春口头约定本案讼争借款的月利率为1.5%,对此事实,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诉请被告从2014年9月12日开始按约付息,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钟仁春应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尚欠借款的利息。被告钟云涌自愿为被告钟仁春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钟云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仁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仁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建斌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钟云涌应对被告钟仁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云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仁春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钟仁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兰 兰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陈 烁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嫔(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