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赵晓旋、卢晓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赵晓旋,卢晓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负责人吴道武,行长。诉讼代理人何学兵,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李可勇。被告赵晓旋,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3535。被告卢晓漫,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身份证号码×××186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赵晓旋、卢晓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日以被告已全额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7元,财产保全费509元,合计10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助理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