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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5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与上海东外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李云珍,何万寿,吴子均,李德明,阮巧华,傅永德,傅兴雄,上海东外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贵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毅,行长。被执行人李云珍,女,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何万寿,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吴子均,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李德明,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阮巧华,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傅永德,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傅兴雄,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东外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傅兴雄。被执行人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耀泽。被执行人上海贵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云珍。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34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云珍、何万寿、吴子均、李德明、阮巧华、傅永德、傅兴雄、上海东外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贵越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76,93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珍、何万寿、吴子均、李德明、阮巧华、傅永德、傅兴雄、上海东外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川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贵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3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杨建芳代理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