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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国标与邓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标,邓为文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梁国标,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广东舜华律师事���所律师。被告:邓为文,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告梁国标诉被告邓为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敏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国标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晖,被告邓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国标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车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限1个月,从2013年6月20日至7月19日止。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80000元,双方就前述借款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抵押财产(奥德赛牌HG6480B型汽车,车牌号:粤TRR0**,车架号:LHGRB1864720032**,发动机号:67031**)所得价款,由原告在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梁国标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2.抵押合同;3.机动车登记证书;4.收据;5.(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邓为文辩称:借款及抵押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邓为文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梁国标与邓为文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各一份。其中借款合同约定:邓为文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向梁国标借款80000元,期限1个月,即从2013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止,如邓为文不按期还款,延期还款期间邓为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梁国标支付利息,等等。车辆抵押合同约定:邓为文以其名下车牌号为��TRR0**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HGRB1864720032**,发动机号:67031**)一辆为上述借款作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80000元,等等。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当天,梁国标将借款80000元支付给邓为文,双方并到有关的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梁国标。因还款期限届满,邓为文没有依约还款,梁国标以梁国标、李焕慈为被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邓为文偿还借款80000元;2.李焕慈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邓为文、李焕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3年7月19日起计算违约金;4.邓为文、李焕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邓为文、李焕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梁国标归还借款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3年7月20日起,以借款额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驳回梁国标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抵押车辆已被法院扣押并拍卖,梁国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抵押合同纠纷。梁国标与邓为文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已分别依法成立。邓为文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粤TRR0**小车对梁国标的借款8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梁国标享有涉案抵押物的抵押权,现邓为文未按约定清还借款给梁国标,梁国标作为抵押权人享有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梁国标对被告邓为文所有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RR0**,车架号:LHGRB1864720032**)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借款本金8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梁国标已预交),由被告邓为文负担(被告邓为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梁国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