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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凌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海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韩继深,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海凌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科技创业中心122室内。法定代表人陈国显。原告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凌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623956.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海凌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3956.67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海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