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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杨正金申请执行黄晓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金,黄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7号申请人杨正金,男。被执行人黄晓庆,女。本院受理的杨正金申请执行黄晓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施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原、被告双方以黄晓庆的名字于2012年11月27日在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坐落于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民生馨苑二期城市广场第8栋B座10层2号房层一套归原告杨正金所有,该房层在银行的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黄晓庆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杨正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2012年11月27日在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坐落于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民生馨苑二期城市广场第8栋B座10层2号房层一套,总价款人民币308206元,支付首期房款93206元,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申请按揭贷款215000元,还款期限20年,贷款人以不符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将借款人黄晓庆变更为杨正金。因双方当事人未还清银行借款,未取得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民生馨苑二期城市广场第8栋B座10层2号房屋的全部产权,相关部门无法为当事人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5年4月1日申请人杨正金以无力全额清偿按揭贷款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正金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施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通伍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龙胜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浩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