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有林与被告杜腾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有林,杜腾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常有林。被告杜腾腾。原告常有林与被告杜腾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有林、被告杜腾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有林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不久,于2008年4月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因为琐碎之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农历2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与被告继续分居生活。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常有林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状况。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2014)米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3月4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杜腾腾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杜腾腾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10年农历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离家出走,此后双方再未到一块生活。2014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月5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是原、被告分居达五年之久,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再一块生活的可能,原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常有林与被告杜腾腾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杜腾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静审 判 员 高 斌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