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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瑞兰与袁庆允、李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孙瑞兰,范县工农教研室职工。被告:袁庆允。被告:李先义,系被告袁庆允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兰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袁庆允、李先义位于范县美景园28号楼一单元2楼东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瑞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袁庆允、李先义的房产;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