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瑞兰与袁庆允、李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孙瑞兰,范县工农教研室职工。被告:袁庆允。被告:李先义,系被告袁庆允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兰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袁庆允、李先义位于范县美景园28号楼一单元2楼东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瑞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袁庆允、李先义的房产;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