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哲旭与被执行人孙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哲旭,孙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149-1号申请执行人刘哲旭,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敦化市宏达彩钢泡沫板厂业主,住敦化市鸿家新居**号楼*单元*楼东。被执行人孙铁军,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源镇小牡丹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哲旭与被执行人孙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