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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培根与许金山、陈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968号申请执行人刘培根。被执行人许金山。被执行人陈海燕。关于刘培根与许金山、陈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69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5元,执行费5506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查询银行、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许金山、陈海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房产,2015年3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陈海燕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另查,被执行人许金山个人在南通皋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工程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