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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一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鲍根哲与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白嘎力嘎查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根哲,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白嘎力嘎查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根哲,男,1964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布和巴特,阿鲁科尔沁旗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白嘎力嘎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白嘎力嘎查。法定代表人木仁,主任。上诉人鲍根哲因与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白嘎力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嘎查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根哲及其委托代理人布和巴特,被上诉人嘎查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木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莲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