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何广斌、梁韵琴与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广斌,梁韵琴,杨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广斌,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韵琴,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彩凤,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何广斌、梁韵琴因与被上诉人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广斌、梁韵琴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广斌、梁韵琴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广斌、梁韵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何广斌、梁韵琴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70元,由上诉人何广斌、梁韵琴负担。何广斌、梁韵琴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伟代理审判员  陆桂秀代理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