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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行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文清与李志雄、方立珊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清,李志雄,方立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行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清,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建宁县。被执行人李志雄,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后亭88号。被执行人方立珊,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608270023,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新光审判员  郑玉平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