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唐某。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唐某。代理审判员 邓选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振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