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8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甘向前与被告巢德华、高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向前,高安福,巢德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835-4号原告甘向前。委托代理人韩喜(特别授权),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安福。被告巢德华。委托代理人李细科(特别授权),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向前与被告高安福、巢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向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向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向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000元,由原告甘向前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代理审判员 朱阿军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符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