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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民一初字第8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甘向前与被告巢德华、高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向前,高安福,巢德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835-4号原告甘向前。委托代理人韩喜(特别授权),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安福。被告巢德华。委托代理人李细科(特别授权),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向前与被告高安福、巢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向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向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向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000元,由原告甘向前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代理审判员  朱阿军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符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