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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非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秋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秋乐,闫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程彩霞,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秋乐,男,住平乡县。被申请执行人闫玉金,女,住平乡县。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计征字(2014)3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计征字(2014)3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接到本裁定书后应当履行平计征字(2014)3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商黎丽审判员  贺 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