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恢一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与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恢一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桂英。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桂英民��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中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桂英所有的位于本市中山区东海明珠城X车库、位于本市沙河口区长兴街富鸿花园Y号、位于本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7-139号Z号、位于本市沙河口区长兴街富鸿花园A号、位于本市中山区澳景园B号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位于本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7-139号Z号房屋拍卖成交,拍卖所得价款共计人民币953,700元,本院在扣除本案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后,将剩余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67,820元支付给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同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裁定将王桂英所有的位于本市中山区东海明珠城X车库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留价作价人民币216,75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XX。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新的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