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胡金根、周苏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胡金根,周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企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胡金根。被执行人周苏倩。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金根、周苏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浙杭证执字第97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金根、周苏倩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透支款58691.54元及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金根、周苏倩长期外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