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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黎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张某某,男,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登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黎平县德凤镇港澳新区住房一套。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清全部房款228186元的义务,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有以下方面:一、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规定,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1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直到2012年7月22日,被告才将房屋交给原告,计共推迟交房时间为412天(其中2011年210天,2012年202天)。二、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推迟两年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构��违约,被告应赔偿因其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845.58元。2、判决被告30日内为原告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存在违约是事实,但我公司一直积极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一批一批的办理,办证部门不仅仅是办理我公司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也办理其他房地产商开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时间上就延误了,我公司也没有办法,现原告起诉要求我公司赔偿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及一个月内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我公司只能尽力做到,请原告体谅我公司的困难。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2、临时用电用水协议书,证明交房时间。3、购房收款收据,证明购房款全部付清的事实。4、水电费押金,证明交房时间。5、契税发票,证明原告已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6、公共维修资金收据,证明原告已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7、办证工本费收据,证明已原告已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8、档案资料复印费收据,证明原告已交清办证费用。9、水电费结清收据,证明原告已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在黎平县港澳新区修建商品房出售。原、被告于2010年8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港澳新区商品房一套,被告在2011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于2012年7月22日将房屋交给原告,至今未能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人民币6845.58元。2、判决被告30日内为原告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承诺在2015年4月底前将办证所需材料报登记机关备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8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1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在交付使用房屋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约事实存在,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即已付房价款228186元×3%=6845.5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及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人民币6845.58元。二、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元,由被告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登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聂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