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汤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汤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汤某某已将执行款30000元交清,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