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李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李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2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邱华方。委托代理人邵永兴。被告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李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