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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邹本生与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生,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7号申请人邹本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彬,主任。邹本生申请执行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新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本生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