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与成都领秀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成都领秀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曾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秀义,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领秀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领秀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领秀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减半收取3162.5元),由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