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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汇永营达汽车维修中心与秦祥,秦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汇永营达汽车维修中心,秦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永营达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合川区上什字东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6610-9。负责人李昌伟,该厂总经理。被告秦祥,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永营达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秦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永营达汽车维修中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永营达汽车维修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秦祥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永营达汽车维修中心撤回对被告秦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