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市,现住安图县。。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8月15日被龙井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5月12日被安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延吉市西市场附近一老住宅楼4楼最右边的住处内,先后两次容留张某某、李某某吸食了冰毒。2014年10月份某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延吉市西市场附近一老住宅楼4楼最右边的住处内,容留李某某吸食了冰毒。2014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延吉市西市场附近一老住宅楼4楼最右边的住处内,先后3次容留李某某、祁某某吸食了冰毒。2014年11月份某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延吉市西市场附近一老住宅楼4楼最右边的住处内,容留祁某某吸食了冰毒。2014年12月3日,安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延吉市西市场附近一老住宅楼四楼最右边的住处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结论表、证人李某某、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为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