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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明水与吴永强、张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水,吴永强,张雪梅,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杜崇娟,胡家贞,孙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潍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水。被执行人吴永强,潍坊市奎文区二十里堡办事处东王尔庄村273号.被执行人张雪梅,1978年12月28日省.汉族。被执行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崇娟。被执行人胡家贞,潍坊市奎文区南苑办事处茂子庄村17排273号。被执行人孙传旭,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向阳小区4号楼2单元401号。本院在执行单京晓与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已经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潍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晓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