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卫希与被执行人孙雷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希,孙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希,男,200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法定代理人冉小稳,女,1963年4月3日出生,系王卫希母亲。被执行人:孙雷,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卫希与被执行人孙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温少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