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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池州十里岗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州十里岗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陈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0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十里岗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航,校长。委托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富,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上诉人池州十里岗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池州十里岗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池州十里岗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州十里岗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池州十里岗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