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2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8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6月16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6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区龙泉村160号九龙坡区中医院急救部门口,以250元的价格将2颗净重0.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包净重0.1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马某某,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对前述贩卖的“麻古”和冰毒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证人马某某的证词,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指认记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人身检查笔录,捉获经过,情况说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70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