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吴朝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上诉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仍应由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安徽贝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