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郭西申请执行唐志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西,唐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郭西。被执行人:唐志英。本院受理的郭西申请执行唐志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志英银行存款叁万圆整(小写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