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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叶义东与常熟市华森家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义东,常熟市华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叶义东。委托代理人曹剑飞,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华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长盛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义东诉被告常熟市华森家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义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义东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义东负担。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