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拉马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马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拉马某,务工。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马某犯窝藏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拉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拉马某在明知吉某体系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且脱逃的被���人的情况下,为其联系车辆帮助其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逃往浙江省嘉兴市,使其逃避公安机关追捕。归案后,被告人拉马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拉马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拉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吉某体、吉子某、日某、马某、张某、程某、陆某、沈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拉马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拉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拉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拉马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