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任现岑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现岑,赵青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任现岑,男,1961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赵青风,女,1969年5月2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小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赵青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青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青风的丈夫孙群付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青风的丈夫孙群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划拨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