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张超、张贵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张超,张贵山,陈伟,陈启云,戴晓东,朱家强,杨晓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刘勇,男,汉族,1993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汉族,1996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贵山,男,汉族,196年4月16日出生,系张超父亲。被告:陈伟,男,汉族,1996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陈启云,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被告:戴晓东,男,汉族,1993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朱家强,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杨晓东,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勇诉被告张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4月1日,原告刘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