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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丁珠明与黄永洁、马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丁珠明,男,59岁,汉族,农民。被告黄永洁,男,49岁,汉族,无职业。被告马赛,女,20岁,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陈洪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珠明诉被告黄永洁、马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珠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丁珠明负担。审判员  胡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