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34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