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突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永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突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永某某,女,1981年11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委托代理人包嘎达,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20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米长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包嘎达,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刘某甲(2008年9月22日生),现与我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赌博,且因琐事动手打���,双方已分居半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我月收入为3,000.00元,有能力自行抚养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故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刘某某辩称,我赌博,且打了原告属实。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我要求婚生男孩刘某甲由我自行抚养,我的月收入为7,000.00元,有能力自行抚养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刘某甲(2008年9月22日生),现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交的结婚证一枚。本院认为,夫妻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某某有赌博恶习,由其抚养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且婚生男孩刘某甲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子女年纪尚小,需要其母亲精心照顾。故婚生男孩刘某甲由原告永某某自行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男孩刘某甲由原告永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长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曦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