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与连云港市同创机械锻造厂、张元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同创机械锻造厂,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张元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同创机械锻造厂。法定代表人张元良,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法定代表人卢正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茆宝民,该厂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张元良。上诉人连云港市同创机械锻造厂(以下简称同创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以下简称正荣食品厂)、原审被告张元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同创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元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雷、被上诉人正荣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卢正竹及其委托代理人茆宝民及原审被告张元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连云港市同创机械锻造厂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雨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