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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曹琦与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亚平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琦,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亚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曹琦,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708175022。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兴荣街32号2号楼1单元60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212266916。系原告丈夫。被告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B座4层401、403号。法定代表人段亚平。被告段亚平,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琦与被告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亚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