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戴国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戴国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67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3839-6。负责人高荣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燕琴,该行员工。被告戴国明,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被告戴国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提供的被告戴国明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不准确,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故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41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