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立荣与林秀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荣,蒋亮文,林秀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125-1号原告徐立荣,女,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蒋亮文,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林秀薇,女,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荣诉被告蒋亮文、林秀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亮文、林秀薇位于九台市团结街佳隆花园13号楼西6单元211室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并提供徐立荣、丛恒、苏艳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林秀薇名下位于九台市团结街佳隆花园13号楼西6单元211室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九房权证字第20120105**号,丘(地)号2-8,幢号69,所在层数2,面积129.99平方米)。二、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丛恒所有的房屋,位于九台市南山街10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字第20130144**号,丘(地)号5-1,幢号62,房号2,所在层数1,面积,68.18平方米)。三、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徐立荣所有的房屋,位于九台市南山街幸福委1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字第20130144**号,丘(地)号5-1,幢号107,房号1,所在层数1,面积78.13平方米)。四、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苏艳所有的房屋,位于九台市南山街幸福委10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字第20130144**号,丘(地)号5-1,幢号337,房号1,所在层数1,面积63.0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