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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兵与被告赵岗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赵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杨兵,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岗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与被告赵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兵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及保全费1700元,由原告杨兵负担。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