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兵与被告赵岗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赵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杨兵,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岗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与被告赵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兵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及保全费1700元,由原告杨兵负担。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