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军与彭发强、杨世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72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彭发强,杨世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72号原告唐军,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彭发强,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杨世权,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诉被告彭发强、杨世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瑷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