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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富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富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富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16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瑞金二路XXX号上海哈尔滨食品厂门市部门口处,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54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某,成交后,被公安执勤人员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送检的白色晶体净重1.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富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富某某系毒品犯罪再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念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笔录及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照片等书证;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富某某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富某某又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念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富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卜熙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守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