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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持、卜庆华与上海文祺实业有限公司、赵永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持,卜庆华,上海文祺实业有限公司,赵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356号申请执行人王持,男,193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卜庆华,女,194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文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永新,男,1938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611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38,707.99元及执行费6,480.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文祺实业有限公司、赵永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5,188.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